吴子宏、王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恢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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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恢160号案件名称
吴子宏、王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子宏;王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吴子宏,女,生于1970年7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王铮,男,生于1984年3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吴子宏与王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324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王铮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子宏借款26417.59元及利息。因王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吴子宏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王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铮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王铮发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债权26417.59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子宏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江辉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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