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怀与甘杰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2021)渝0242司惩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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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司惩28号案件名称
陈德怀与甘杰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8/31 0:00:00当事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甘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酉阳县人民法院酉阳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1)渝0242司惩28号 被拘留人:甘杰(又名甘启贤),男,1970年3月18日生,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怀与被执行人甘启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甘启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甘启贤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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