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21)京01破申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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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破申442号案件名称
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庆强;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破申442号申请人:王庆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233室。法定代表人:刘维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门头沟法院)在执行王庆强与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申请执行人王庆强同意将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故门头沟法院将该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审查期间,王庆强申请撤回对其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庆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庆强撤回对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刘 彧审 判 员 王继延审 判 员 周熙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立尧书 记 员 黄逸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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