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倩华与杨宇涛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47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470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倩华与杨宇涛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倩华;杨宇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470号之一一、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周倩华,女,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执行人:杨宇涛,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一)执行依据:(2020)苏129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借款本金195300元及利息(以1953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225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3月26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3月27日。(二)执行措施:1.于2021年3月27日、3月31日、7月27日开展“总对总”网上查控;2.于2021年3月26日、3月27日、4月3日开展“点对点”网上查控;3.至被执行人杨宇涛所在社区进行调查,未有财产线索反馈;4.经查询全省关联案件,未发现执行线索。(三)强制措施: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限制高消费。(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四、查明财产情况2021年3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056.27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1006.2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债权实现情况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006.27元,缴纳执行费50元。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1年9月1日,书面约谈。(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七、终本理由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29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士清书 记 员 孙 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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