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雷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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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991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雷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雷小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991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住所地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三桥社区新城二路碧桂园花园里10栋2单元101号。负责人:朱新星。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淑萍,女,员工。被告:雷小丽,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与被告雷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服务管理费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元,由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蒋云飞代理书记员 黄贵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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