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1、姜某2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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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712号案件名称
姜某1、姜某2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姜某1;姜某2;姜某3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712号原告:姜某1,女,201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姜某2,男,201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93年6月6日出生,系二原告母亲,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姜某3,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姜某1、姜某2与被告姜某3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发《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5元。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某1、姜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美艳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丽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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