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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1、姜某2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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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712号
  • 案件名称

    姜某1、姜某2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姜某1;姜某2;姜某3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712号原告:姜某1,女,201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姜某2,男,201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93年6月6日出生,系二原告母亲,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姜某3,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姜某1、姜某2与被告姜某3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发《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5元。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某1、姜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美艳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丽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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