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银举、余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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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087号案件名称
邱银举、余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邱银举;余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087号申请执行人:邱银举,男,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余男,男,1979年11月22日生,蒙古族,住贵州省大方县。邱银举与余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黔0521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明确:余男自愿定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邱银举欠款12,500.00元。因余男未如期支付欠款,邱银举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余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男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余男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男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7,900.00元,本院已依法强制扣划了该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邱银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余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邱银举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0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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