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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海龙、李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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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517号
  • 案件名称

    牛海龙、李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牛海龙;李妍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517号申请执行人:牛海龙,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区。被执行人:李妍,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牛海龙与被执行人李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特6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李妍偿付原告牛海龙借款9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妍于2021年9月8日交纳借款2000元,剩余借款7000元申请执行人牛海龙与被执行人李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妍保证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借款7000元全部付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海龙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思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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