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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等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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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69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赵某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200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某2,男,200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建平县。被执行人:赵某,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1、王某2与被执行人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9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13日向本已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不足额),此款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6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杨志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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