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等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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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695号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2;赵某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200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某2,男,200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建平县。被执行人:赵某,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1、王某2与被执行人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9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13日向本已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不足额),此款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6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杨志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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