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和平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06司惩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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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司惩5号案件名称
柳和平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8/3 0:00:00当事人
柳和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湘06司惩5号被罚款人:柳和平,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2020)湘06强清1号岳阳市景瑞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湘06强清1号通知书,通知柳和平作为持有公司账簿财务凭证等资料的相关义务人,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清算组负责人移交公司账簿财务凭证等资料。经查,柳和平拒不按期移交公司账簿财务凭证等资料,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妨碍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柳和平罚款20000元,限于2021年8月1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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