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金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02民初90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民初9042号案件名称
路金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路金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9042号原告:路金飞,男,汉族,1993年11月1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长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负责人:毛志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楠,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6603936624。原告路金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路金飞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金飞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与柏炳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89号 下一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胡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1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