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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成、党民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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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070号
  • 案件名称

    赵建成、党民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赵建成;党民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2070号 原告党民石,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赵建成,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民石与被告赵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民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党民石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雷    欢20210525207019570311XXXXXXXXXXXXXXXXXX19580321XXXXXXXXXXXXXXXXXX5000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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