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成、党民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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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070号案件名称
赵建成、党民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建成;党民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2070号 原告党民石,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赵建成,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民石与被告赵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民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党民石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雷 欢20210525207019570311XXXXXXXXXXXXXXXXXX19580321XXXXXXXXXXXXXXXXXX5000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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