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某、盘某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3民初24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民初2422号案件名称
辽某、盘某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辽某;盘某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3民初2422号原告:辽某,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盘某,住所地辽宁身盘锦市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原告辽某与被告盘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辽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辽某承担。审 判 长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赵 玲人民陪审员 王大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甘 蕾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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