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河区亿鑫强力针刺毡厂、董菊等返还原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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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942号案件名称
太子河区亿鑫强力针刺毡厂、董菊等返还原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太子河区亿鑫强力针刺毡厂;董菊;赵德超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太子河区亿鑫强力针刺毡厂,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唐庄子村。经营者:闫卫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董菊,女,1980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县。被执行人:赵德超,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盖洲市。本院在执行太子河区亿鑫强力针刺毡厂与董菊、赵德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太子河区亿鑫强力针刺毡厂要求被执行人董菊、赵德超给付388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履行全部偿还义务且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28224.5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委托盖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查询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太子河区亿鑫强力针刺毡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董菊、赵德超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董菊、赵德超,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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