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君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4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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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民初4449号案件名称
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君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君年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4449号原告:张君年,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法定代表人:邢锦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 原告张君年与被告西安骊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君年诉称,原告带领的工程队承建被告的施工任务,于2019年7月进入西安全运村项目进行施工,一直施工至2020年6月。工程完结离场后,被告尚未完全结清应付工程款。2020年7月4日,双方进行结算,出具工程结算清单。清单载明,剩余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9643年,另有所列代付杨某某工资21000元,并未实际支付给杨某某,但被告在结算中预先作了扣减。因此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8064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6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56.69元(按同期LPR计算,自2020年7月15日计至2021年7月15日止);2、判令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是被告与案外人张某某签订的,被告已经支付张某某工程款3万元。原告诉请的金额首先减掉3万元被告是认可的,但是案涉工程质量有问题,被告与张某某当时合同签订的是成品工程,因为工程有质量问题,甲方扣减了被告工程款5万多元,扣除的这一部分工程款,被告也要扣除。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载明涉案分包工程名称为“西安全运村项目二期二次结构”,施工地址为“西安市港务区XX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涉案建设工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君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武 琪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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