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绿源资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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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536号案件名称
甘肃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绿源资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甘肃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绿源资源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536号原告:甘肃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 法定代表人:马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永昌县绿源资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西庄子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丁惠兰,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昌县绿源资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永昌县绿源资源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甘肃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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