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龚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18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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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189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龚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龚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1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住所地津市市毛里湖镇居委会富强路1号。负责人:沈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龚文,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与被执行人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龚文向津市农商行保河堤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48070.58元(已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止),合计1448070.58元;并从2019年6月1日起,按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因被执行人龚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将被执行人龚文名下所有的湘津市货0789钢质散货船舶【船舶登记号码:340609000138;尺度总长101.8米、型宽11.8米、型深2.8米】的所有权予以查封,并于2021年4月23日启动拍卖程序。2021年5月31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摇号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经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电子摇号选定三家评估机构,选定后依法通知第一家湖南恒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评估机构与申请执行人因评估费事宜退回委托,继而,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与第二家、第三家评估机构电话联系,均表示不接受本院的委托。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凌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雅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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