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力巴格(北京)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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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960号案件名称
古力巴格(北京)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古力巴格(北京)食品投资有限公司;张某;张卫东;崔某;费郁芳;韩建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9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古力巴格(北京)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暴杰,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静静,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某,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201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理人:崔某(张某之母),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费郁芳,女,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卫东,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建成,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嘀嘀无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再审申请人古力巴格(北京)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某、张某、费郁芳、张卫东、韩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巴格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韩建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之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审法院无视申请人提交的相反证据且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以维护法律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韩建成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巴格公司提起再审申请的理由中根本没有任何再审的法定原因,其提起申请再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关于巴格公司在申请书中所列举的所谓“理由”都是不成立的;(三)二审判决没有“适用法律确实错误”的情形,巴格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也没有举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确切证据,其所陈述的理由都缺乏新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巴格公司申请再审未提交新的证据。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可以证明,巴格公司向韩建成出具了《借款借据》,韩建成亦依约支付了款项,上述款项虽支付给张帆,但张帆随即支付给巴格公司,后张帆按月向韩建成支付利息,且上述利息的支付均为张帆先在巴格公司OA系统申请,申请事项中也表明为支付韩建成借款利息,且张帆因病去世后,巴格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还向韩建成微信转账7500元,备注为代支付利息。综合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定巴格公司与韩建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申请人巴格公司主张张帆的转款行为系基于《股权投资协议之特别约定协议》的约定,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古力巴格(北京)食品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红审 判 员 符忠良审 判 员 付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修娟书 记 员 李 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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