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与重庆市搏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龙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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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398号案件名称
张金与重庆市搏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龙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金;重庆市搏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龙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398号原告:张金,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芳,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大英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重庆市搏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月牙街66号1幢3单元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6085JP0W。法定代表人:田海。 被告:龙伟,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张金与被告重庆市搏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龙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金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负担。审 判 员 钟 樊 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宇书 记 员 许 馨 月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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