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旭、宁向东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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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917号案件名称
李孝旭、宁向东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孝旭;宁向东;鲁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李孝旭,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宁向东,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鲁娜,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孝旭与被执行人宁向东、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2019)辽028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经本院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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