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徐某2等与徐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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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770号案件名称
徐某1、徐某2等与徐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770号申请人:徐某1,女,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徐某2,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莱阳市。申请人:徐某3,女,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菊,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某4,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申请人徐某1、徐某2、徐某3与被申请人徐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徐某4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2068元、查封被申请人徐某名下坐落于农药厂宿舍11-3的房产(产权证号:69297/德国用(2002)字第1-***号)。申请人徐某1、徐某2、徐某3提供保险单号码为0221****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某4名下银行存款192068元;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徐某4名下位于农药厂宿舍11-3的房产(产权证号:69297/德国用(2002)字第1-***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齐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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