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贤春、永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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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881号案件名称
王贤春、永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贤春;永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永州福田茶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销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881号申请执行人:王贤春,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永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法定代表人:高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永州福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福田茶场内。法定代表人:郭福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贤春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永州福田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提级执行,本案将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本案销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承办人:李文忠、艾春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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