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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贤春、永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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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881号
  • 案件名称

    王贤春、永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贤春;永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永州福田茶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销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881号申请执行人:王贤春,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永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法定代表人:高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永州福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福田茶场内。法定代表人:郭福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贤春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永州福田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提级执行,本案将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本案销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承办人:李文忠、艾春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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