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杨虎、苏杨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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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1161号案件名称
苏杨虎、苏杨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苏杨虎;苏杨虎;张新生;张新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生,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解放路居民区。被执行人:苏杨虎,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生与被执行人苏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9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苏杨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杨虎履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杨虎除工资外再无其它财产和收入,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本案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苏杨虎的工资。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张新生提供被执行人苏杨虎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张新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自愿撤销对该案的执行,待其它案件执行完毕后再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新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116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范孝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武文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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