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科金域蓝湾开发有限公司、潘卫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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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629号案件名称
大连万科金域蓝湾开发有限公司、潘卫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万科金域蓝湾开发有限公司;潘卫森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629号原告:大连万科金域蓝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瞰海园47号1单元1-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65519256C。负责人:李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枫、李沅书,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卫森,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科金域蓝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卫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连万科金域蓝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艺箫书 记 员 郑晓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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