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明、叶必芹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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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809号案件名称
杨建明、叶必芹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建明;叶必芹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809号被执行人:杨建明,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叶必芹,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杨建明、叶必芹因追缴诉讼费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81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1074元,但被执行人杨建明、叶必芹未向本院缴纳,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80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 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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