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荣志与黎小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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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081号案件名称
敖荣志与黎小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敖荣志;黎小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081号 申请执行人:敖荣志,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黎小勇,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敖荣志与被执行人黎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3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小勇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敖荣志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黎小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黎小勇履行(2020)渝0116民初33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黎小勇未到本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黎小勇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黎小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被执行人黎小勇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四、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黎小勇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五、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敖荣志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黎小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措施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8日,执行兑现金额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黎小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0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江 明 书 记 员 苟鹏菲-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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