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吉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5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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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5411号案件名称
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吉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吉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5411号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景泰嘉园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丁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银,该公司物业经理。被告:于吉连,男,1975年5月8日生,住江苏省丰县开发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吉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尊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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