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杨四兵车身修理厂与吕华明,程建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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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360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杨四兵车身修理厂与吕华明,程建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杨四兵车身修理厂;吕华明;程建;夏杰国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117民初7360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杨四兵车身修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117MA5UCJJJ71,经营场所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3社。法定代表人:杨四兵,经营者。 被告:程建,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吕华明,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夏杰国,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杨四兵车身修理厂与被告程建、吕华明、夏杰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杨四兵车身修理厂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杨四兵车身修理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杨四兵车身修理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杨四兵车身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杨四兵车身修理厂负担。 审 判 员 段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丹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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