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波与陈灿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1财保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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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财保314号案件名称
徐秀波与陈灿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秀波;陈灿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财保314号申请人:徐秀波,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代理人:刘涛,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灿,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申请人徐秀波因与被申请人陈灿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徐秀波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灿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秀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灿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晓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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