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秀娥、苏仙龙等崔战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79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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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798号之二案件名称
武秀娥、苏仙龙等崔战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乡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武秀娥;苏仙龙;崔战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798号之二原告:武秀娥,女,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乡宁县。 被告:苏仙龙,男,196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乡宁县。 被告:崔战岗,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乡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娥诉被告苏仙龙、崔战岗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武秀娥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秀娥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秀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武秀娥负担。 审判员 张卫东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贵萍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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