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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秀娥、苏仙龙等崔战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79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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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79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武秀娥、苏仙龙等崔战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乡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武秀娥;苏仙龙;崔战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798号之二原告:武秀娥,女,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乡宁县。        被告:苏仙龙,男,196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乡宁县。        被告:崔战岗,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乡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娥诉被告苏仙龙、崔战岗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武秀娥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秀娥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秀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武秀娥负担。        审判员    张卫东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贵萍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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