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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宝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81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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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81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桂宝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桂宝;北京华仁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8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桂宝,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尚品设计模型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宁侠县。被执行人:北京华仁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一区1号楼3层1室。法定代表人:赵占胜。杨桂宝申请执行北京华仁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3008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原告北京华仁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杨桂宝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的工资15152元(税前);二、原告北京华仁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杨桂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5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华仁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华仁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法律文书生效后,北京华仁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桂宝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2.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6月24日、7月8日、8月10日、9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保险,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无互联网银行账户。3.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4.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3008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东岳书 记 员 李 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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