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成友与王明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恢2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恢254号案件名称
闫成友与王明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闫成友;王明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恢254号闫成友:王明岐:申请执行人闫成友与被执行人王明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40,98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明岐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王明岐与申请人达成协议,以100,000元的大块空心砖抵偿全部债务,王明岐缴纳执行费515元。至此,被执行人王明岐已经履行了((2020)吉2426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文龙、曹永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632号之一 下一篇 0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399号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