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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越、大连鸿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1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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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1803号
  • 案件名称

    徐越、大连鸿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徐越;大连鸿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徐越。被执行人大连鸿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07607517985,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78号。法定代表人宋凯。徐越与大连鸿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11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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