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徐州润枫木业有限公司、王翠丽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7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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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708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徐州润枫木业有限公司、王翠丽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徐州润枫木业有限公司;王翠丽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朱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州润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翠丽,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2021年09月0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州润枫木业有限公司、王翠丽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321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江 珂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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