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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鹏鹏、卢珍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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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执1672号
  • 案件名称

    杜鹏鹏、卢珍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杜鹏鹏;卢珍珠;刘培生;任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杜鹏鹏,男,199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申请执行人卢珍珠,女,199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刘培生,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任芳,女,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关于卢珍珠、杜鹏鹏申请执行刘培生、任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9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珍珠、杜鹏鹏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刘培生、任芳名下的银行账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在先。2、查明被执行人刘培生、任芳名下的财产正以其他案件正在处置,因还没有拍卖变现成功,暂时无法让你们申请参与分配。3、查明被执行人刘培生、任芳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刘培生名下有一辆奥迪牌汽车(车牌号:豫Q×××××),被执行人任芳名下有一辆海马牌汽车(车牌号:豫A×××××),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59885.00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培生、任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卢珍珠、杜鹏鹏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审判员  肖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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