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长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726财保2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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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财保236号之一案件名称
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长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长萍;申成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6财保236号之一申请人: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中段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173353402R.法定代表人:李新月,任董事长。被申请人:申长萍,女,汉族,1986年8月22日生,住延津县。被申请人:申成瑛,男,汉族,1989年11月4日生,住延津县。申请人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长萍、申成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扣留了被申请人申长萍、申成瑛在新乡市元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处的购房消费者现金债权120166.42元。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申长萍、申成瑛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申长萍、申成瑛在新乡市元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处的120166.42元购房消费者现金债权的扣留。案件申请费1121元,由申请人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婉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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