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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钒、王文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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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526号
  • 案件名称

    王一钒、王文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一钒;王文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526号原告:王一钒,女,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王文成,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王一钒与被告王文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一钒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一钒以已与王文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一钒撤诉。        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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