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钒、王文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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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526号案件名称
王一钒、王文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一钒;王文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526号原告:王一钒,女,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王文成,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王一钒与被告王文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一钒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一钒以已与王文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一钒撤诉。 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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