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玉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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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744号案件名称
潘玉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潘玉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744号被执行人:潘玉财,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潘玉财未缴纳该判决中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25元,故本院汊涧法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74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744号被执行人:潘玉财,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潘玉财未缴纳该判决中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25元,故本院汊涧法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74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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