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海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3民初2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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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3民初2882号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海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海涛;黄静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3民初2882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法定代表人:杨珠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香,女,1994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龙州县。(该公司法务)被告:黄海涛,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市。被告:黄静文,女,1987年4月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市。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涛、黄静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海涛、黄静文的起诉,这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艳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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