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吟羽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铮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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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2321号案件名称
陈吟羽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铮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吟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铮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321号原告:陈吟羽,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铮,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陈吟羽与被告熊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陈吟羽以各方当事人已在诉前调解阶段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吟羽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吟羽撤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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