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雷与仇培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恢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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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恢739号案件名称
刘雷与仇培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雷;仇培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恢739号申请执行人:刘雷,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仇培瑶,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刘雷与被执行人仇培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仇培瑶银行存款18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8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杰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江珂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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