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霆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异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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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异182号案件名称
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霆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霆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异182号申请执行人: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 疆尉犁县解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宸叶,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霆,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区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区。 第三人金珍,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新疆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2017)新28执23号,申请执行人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追加第三人金珍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尉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胜审判员 郑强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巴**尼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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