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宏震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苏07司惩复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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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司惩复13号案件名称
许宏震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复议裁判日期
2021/8/18 0:00:00当事人
许宏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21)苏07司惩复13号复议申请人:许宏震,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复议申请人许宏震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苏0706司惩2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许宏震复议请求: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司惩21号决定书。本院经审查查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许宏震与被告张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宏震向该法院提交虚假借条,涉嫌伪造证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对许宏震罚款20000元,限于2021年1月9日前交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本案许宏震在一审审理中提交虚假借条,涉嫌伪造证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二审中,许宏震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视为其认可一审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许宏震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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