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洪福、陈丰年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2民初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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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2民初500号案件名称
冶洪福、陈丰年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冶洪福;陈丰年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2民初500号原告:冶洪福,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高塄村村民,现住该村95号。 被告:陈丰年,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门源县东川镇塔龙滩村村民,现住上塔龙滩社28号附2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冶洪福诉被告陈丰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21年9月8日15时开庭审理,但原告冶洪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冶洪福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冶洪福负担。 审判员 马莲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晓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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