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亚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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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383号案件名称
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亚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亚军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383号原告: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团结路西段218号(生命人寿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65141708G。法定代表人:杨振峰。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威,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亚军,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泌阳县。原告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关亚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丹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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