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民、郑国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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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1229号案件名称
郑国民、郑国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国民;郑国民;郭荣芳;郭荣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9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郭荣芳,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被执行人:郑国民,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荣芳与被执行人郑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9)陕0629民初213号民调解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国民给付申请执行人郭荣芳借款本金及利息 118000元及诉讼费2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郭荣芳60000元,剩余58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郑国民给付申请执行人郭荣芳案件款60000元,被执行人郑国民于2021年农历年底给付申请执行人郭荣芳30000元,剩余30000元被执行人郑国民于2022年农历年底给付申请执行人郭荣芳30000元,因给付时间未到申请执行人郭荣芳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122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常忠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武文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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