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年、钱贵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67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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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673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龙年、钱贵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龙年;钱贵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6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龙年,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钱贵有,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83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之规定,特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钱贵有在财付通银行(345690010400074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至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玉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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