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振静、债权继承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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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072号案件名称
宋振静、债权继承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宋振静;债权继承人;郑宁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宋振静,女,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已死亡。申请人债权继承人:母亲边小省、儿子杨毅泽、儿子杨奥泽、儿子臧梓渊,丈夫臧周平。申请人债权继承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臧周平,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身份证号:4107271978××××××××。被执行人:郑宁宁,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关于宋振静申请执行郑宁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振静于2021年5月31日依据(2020)豫0727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我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振静死亡,债权继承人有母亲边小省、儿子杨毅泽、儿子杨奥泽、儿子臧梓渊,丈夫臧周平,现所有债权继承人将债权委托于申请人宋振静的丈夫臧周平。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为:“一、本案剩余案件款总计56000元,被执行人自愿偿还申请人56000元。2021年9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债权继承委托人臧周平4000元,2021年10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债权继承委托人臧周平4000元,以此类推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债权继承委托人臧周平4000元,直至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二、如被执行人郑宁宁不按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亦可持本协议申请恢复对本案判决书剩余未付案款继续执行。三、履行完毕后,本案双方再无纠纷”。且申请人债权继承人共同委托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10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 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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