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莉与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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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193号案件名称
邓正莉与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邓正莉;谭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7193号原告:邓正莉,女,汉族,1986年01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谭松,女,汉族,1989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邓正莉与被告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邓正莉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正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正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正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正莉负担。 审 判 员 杨文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江文静法 官 助 理 赵高林 书 记 员 孟露露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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