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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梅、邓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1381财保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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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81财保108号
  • 案件名称

    谢红梅、邓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阆中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谢红梅;邓忠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81财保108号原告:谢红梅,女,生于1981年9月8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邓忠,男,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住阆中市。原告谢红梅诉被告邓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谢红梅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川1381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邓忠所有的位于阆中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予以了查封,并对原告谢红梅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0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1号)予以了查封。本案经过审理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川138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谢红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两套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谢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邓忠所有的位于阆中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的查封;二、解除原告谢红梅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0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胥潇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81财保108号原告:谢红梅,女,生于1981年9月8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邓忠,男,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住阆中市。原告谢红梅诉被告邓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谢红梅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川1381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邓忠所有的位于阆中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予以了查封,并对原告谢红梅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0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1号)予以了查封。本案经过审理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川138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谢红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两套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谢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邓忠所有的位于阆中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的查封;二、解除原告谢红梅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0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胥潇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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